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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驗證機構之認可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前六十日內,驗證機構得申請展延。
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前項展延時,準用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公告認可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