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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前條實地評核認可後,中央主管機關應核發認可文件,公告認可辦理產品型式驗證業務。
驗證機構辦理產品型式驗證業務時,應以驗證機構名義為之。但與型式驗證相關之符合性評鑑工作,得由驗證機構依其專業及技術需求,另委由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符合性評鑑機構辦理。
前項符合性評鑑工作,因情況特殊,擬採監督試驗或臨場試驗者,驗證機構應擬具評估分析報告,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