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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前條第五款之驗證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或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校院機械或電機相關學系碩士以上,並具實際從事型式驗證相關產品之研究、設計、製造、安全檢查、安全測試或型式檢定實務經驗二年以上而有證明文件者。
二、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校院機械或電機相關科系畢業,並具實際從事型式驗證相關產品之研究、設計、製造、安全檢查、安全測試或型式檢定實務經驗五年以上而有證明文件者。
三、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或教育部承認之國外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機械或電機相關科組畢業,並具實際從事型式驗證相關產品之研究、設計、製造、安全檢查、安全測試或型式檢定實務經驗七年以上而有證明文件者。
四、其他受中央主管機關承認之資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