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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之評核對象,在中央為經濟、交通、內政、國防、農業、教育、科技、環境保護及衛生福利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地方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業安全衛生業務推動情形,另行指定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評核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