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輸入或國內產製品,經准予免驗證,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報驗義務人應建立產品之產銷文件、出口證明文件、成品之型式驗證合格證明等相關文件,並保存三年備查:
一、非供實際使用或作業用途之商業樣品、展覽品。
二、供加工、組裝用之零組件、配件,其驗證須以加工組裝後成品執行,且驗證實施規範與其成品之驗證實施規範相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