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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製造者或輸入者(以下簡稱申報者),於國內生產、製造、加工、修改(以下簡稱產製)或自國外輸入前條產品,認其構造、性能及防護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標準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以下簡稱資訊網站)登錄該產品之安全資訊,完成自我宣告(以下簡稱宣告安全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