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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產製者對於宣告安全產品,應於其製程中採取管制措施,確保其同一型式產品符合技術文件所載之內容,並與技術文件所附試驗報告之測試樣品具有一致安全規格。
產品經登載於資訊網站者,申報者應確保其產品符合所聲明之內容,其申報資訊內容有異動或變更時,應敘明事由重新申報登錄,以確保其符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