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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第一種壓力容器於作業中有檢視內部狀況之必要者,得於其胴體或端板設置玻璃製之窺視窗。
前項窺視窗使用之玻璃板,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二二一七「強化玻璃」,或具有與其同等以上之機械性質。
前項玻璃板之最小厚度,應依下式計算:
┌───
│ PA
t=5 │───
ˇ σb
式中,t、P、A 及 σb,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t :玻璃板之最小厚度(mm)
P :設置窺視窗之胴體、端板等之最高使用壓力(MPa)
A :玻璃板受壓部分之面積(c㎡)
σb :玻璃板之容許彎曲應力(N/m㎡),強化玻璃者取十五N/m㎡;其他玻璃者取彎曲強度之十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