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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 33 條
為實施第一種壓力容器內部之清掃及檢查,應在其胴體或端板設置下列之
孔。但受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構造限制而設有能替代各該孔者,不在此限:
一、能進入內部之適當大小之人孔。
二、能清除結垢物或其他沉澱物之適當大小之清掃孔。
三、能檢查內部之適當大小之檢查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