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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91.04.10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推動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事項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單位應從事相關技術性及專業性業務。
二、計畫主持人應為全國性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安全衛生相關類科高等考試
及格,從事安全衛生實務工作經驗十年以上,且成效卓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