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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91.04.10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辦理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職業衛生護理人員培訓之單位,應
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單位應為全國性護理人員相關學 (協) 會或大專校院設有護理系
、所。
二、計畫主持人須有從事護理教學研究經驗三年或五年以上之教授或副教
授,並有主持大型職業衛生護理人員培訓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