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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91.04.10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受補助單位未確實執行實施計畫者,勞保局應依規定追繳,並列為五年內
不予補助之對象;如涉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