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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91.04.10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辦理本法第十條職業重建之職業訓練之實施計畫,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訓練職類為就業市場所需。
二、為養成或轉業訓練,且訓練期間一個月以上,每月總訓練時數達一百
小時以上。
辦理本法第十條職業重建之職業輔導評量之實施計畫,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實施項目、實施方式、進行程序、辦理時程及人員資格等,應符合身
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辦法之規定。
二、職業輔導評量計畫,應徵得案主或其監護人之書面同意後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