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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91.04.10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辦理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定職業災害預防事項之單位,應
依中央主管機關就 下列項目擇其重點, 公告年度職業災害預防事項重點
補助方針,擬定其所申請補助項目之實施計畫,向勞保局提出申請:
一、加強職業流行病學研究,建立職業疾病監控系統。
二、強化職業疾病醫師之培訓及醫師職業醫學訓練,提升醫師職業疾病診
斷能力,建構職業疾病通報系統。
三、推動機械器具之型式檢定制度,落實機械本質安全化,防止機電災害
之技術。
四、推動營造業整合型安全施工循環機制,有效降低營造墜落、倒塌災害
技術。
五、推動製程安全改善,建立安全風險評估制度及火災爆炸防止技術。
六、推動事業單位安全衛生自護制度,辦理管理階層安全稽核訓練,強化
事業單位自主管理體系之建立。
七、推動區域性、衛星式及同質災害性安全衛生合作及技術制度。
八、推動現場安全行為採樣及安全觀察,建立虛驚事故陳報技術。
九、大型防災指導人員培訓,提供中小企業臨場諮詢服務。
十、加強人因工程控制技術研究,提供勞工健康及衛生技術諮詢服務。
十一、執行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制度、作業環境測定制度。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重大防災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