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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檢定機構應置備簿冊記錄下列事項,並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將前六個月之
執行概況,填具型式檢定結果報告表(附表五),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型式檢定、展延期限之申請人姓名、名稱、地址及電話。
二、型式檢定、展延期限之機械器具種類型式及性能。
三、實施型式檢定及展延期限之年月日。
四、所發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之字號。
五、實施型式檢定之型式檢定員姓名。
六、型式檢定或展延期限不合格時,其不合格理由。
七、其他執行型式檢定業務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