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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依第五條規定提出申請之機構,應審查其所送文件,並經
現場實地評核認可後,公告委託之;檢定機構申請變更型式檢定種類時,
亦同。
前項委託之期限為三年,檢定機構於期限屆滿擬繼續辦理者,應於屆滿日
前三個月,填具機械器具型式檢定機構設置申請表(附表二),向中央主
管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最長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