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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11 日

本標準 111.05.11  修正發布之第 22、38 條條文,自發布後一年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4 條
駕駛座採用升降方式之堆高機,應於其駕駛座設置扶手及防止墜落危險之設備。
使用座式操作之堆高機,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駕駛座應使用緩衝材料,使其於走行時,具有不致造成駕駛者身體顯著振動之構造。
二、配衡型堆高機及側舉型堆高機之駕駛座,應配置防止車輛傾倒時,駕駛者被堆高機壓傷之安全帶、護欄或其他防護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