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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11 日

本標準 111.05.11  修正發布之第 22、38 條條文,自發布後一年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1 條
以動力驅動、行駛之堆高機(以下簡稱堆高機),應依堆高機負荷狀態,具有在附表九規定之坡度地面而不致翻覆之前後安定度及左右安定度。但屬配衡型堆高機以外型式之堆高機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