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反撥預防裝置之撐縫片(以下簡稱撐縫片)及鋸齒接觸預防裝置之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撐縫片及鋸齒接觸預防裝置經常使包含其縱斷面之縱向中心線而和其側面平行之面,與包含圓鋸片縱斷面之縱向中心線而和其側面平行之面,位於同一平面上。
二、木材加工用圓盤鋸,使撐縫片與其面對之圓鋸片鋸齒前端之間隙在十二毫米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