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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11 日
本標準 111.05.11 修正發布之第 22、38 條條文,自發布後一年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 42 條
機械衝床滑塊等之平衡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彈簧式平衡器:具有當彈簧等零件發生破損時,防止其零件飛散之構造。
二、氣壓式平衡器:
(一)具有當活塞等零件發生破損時,防止其零件飛散之構造。
(二)在制動裝置未動作時,滑塊等及其附屬品須維持在行程之任何位置,並具有在氣壓低於設定壓力時,自動停止滑塊等動作之構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