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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1 條
具備前條資格條件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檢具下列資料,申請認可:
一、申請書(附表六)及機構設立登記或執業證明文件影本。
二、採樣及測定儀器設備清單。
三、監測人員名冊及資格證明影本。
四、認證實驗室及化驗分析類別之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五、委託或設置實驗室之證明文件影本(協議書如附表六之一)。
六、具結符合第十四條第四款之情事。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