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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7 條
製造作業,應依左列規定︰
一、灌注高壓氣體於容器時,應距離處置煙火場所、多數人聚集場所或堆置有危險性物質場所五公尺以上。
二、灌注氧氣於容器時,應於事前將附著於閥及容器之石油類或油脂類除卻;容器與閥間不得使用可燃性墊圈。
三、從事加熱灌裝用高壓氣體之容器、閥或配管時,應使用熱濕布或溫度在攝氏四十度以下之溫水。
四、擬將灌裝於容器之氰化氫移注於其他容器時,應於灌裝之日起六十日內為之。但純度在百分之九十八以上,且未曾著色者,不在此限。
五、除前列各款規定者外,準用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第七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五條至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六款至第十一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