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2 條
為防止灌裝後氣體之漏洩或爆炸,高壓氣體之灌裝,應依左列規定:
一、乙炔應灌注於浸潤有多孔質物質性能試驗合格之丙酮或二甲基甲醯胺之多孔性物質之容器。
二、氰化氫之灌裝,應在純度百分之九十八以上氰化氫中添加穩定劑。
三、氰化氫之灌氣容器,應於灌裝後靜置二十四小時以上,確認無氣體之漏洩後,於其容器外面張貼載明有製造年月日之貼籤。
四、儲存環氧乙烷之儲槽,應經常以氮、二氧化碳置換其內部之氮、二氧化碳及環氧乙烷以外之氣體,且維持其溫度於攝氏五度以下。
五、環氧乙烷之灌氣容器,應灌注氮或二氧化碳,使其溫度在攝氏四十五度時內部氣體之壓力可達每平方公分四公斤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