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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0 條
對高壓氣體之製造,於其生成、分離、精煉、反應、混合、加壓或減壓過程,應依下列規定維持於安全狀態︰
一、附設於安全閥或釋放閥之停止閥,應經常維持於全開放狀態。但從事安全閥或釋放閥之修理致有關斷必要者,不在此限。
二、當空氣液化分離裝置之液氧積存器內,每公升液氧中碳氫化合物濃度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採取即刻停止該空氣液化分離裝置運轉,且迅即將液氧排放之措施:
(一)乙炔質量超過一毫克。
(二)甲烷中之碳質量超過二百毫克。
(三)前二款以外之其他碳氫化合物之碳質量超過一百毫克。
(四)碳氫化合物中之碳質量合計超過二百毫克。
三、下列氣體不得予以壓縮︰
(一)乙炔、乙烯及氫氣以外之可燃性氣體中,含氧容量佔全容量之百分之四以上者。
(二)乙炔、乙烯或氫氣中之含氧容量佔全容量之百分之二以上者。
(三)氧氣中之乙炔、乙烯及氫氣之容量之合計佔全容量之百分之二以上者。
(四)氧氣中之乙炔、乙烯及氫氣以外之可燃性氣體,其容量佔全容量之百分之四以上者。
四、製造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二十五公斤之壓縮乙炔時,應添加稀釋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