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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9 條
設於製造設備之閥或旋塞及以按鈕方式等操作該閥或旋塞之開閉按鈕等(以下於本條文中簡稱閥之相關裝置。)除依左列規定外,並應採取可使作業人員適當操作之措施:
一、在閥之相關裝置應設可明確表示其開閉方向之標示外,如該閥之相關裝置之操作對製造設備在安全上有重大影響者,應設表示其開閉狀況之標示。
二、與該閥之相關裝置有關之配管,應於近接該裝置之部位,以容易識別之方法標示該配管內之氣體或其他流體之種類及流動方向。但使用按鈕操作者,不在此限。
三、閥之相關裝置之操作對製造設備在安全上有重大影響且不經常使用者,應予加鎖、鉛封或採取其他同等有效之措施。但供緊急使用者,不在此限。
四、在閥之相關裝置操作場所,應視該裝置之機能及使用頻率,設置可確實操作該裝置之作業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