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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可燃性氣體(氨及溴甲烷以外。)之高壓氣體設備或冷媒設備使用之電氣設備,應具有適應其設置場所及該氣體種類之防爆性能構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