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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8 條
容器之熔接部應消除應力。但依母材之材質或厚度、熔接方法、預熱溫度等,被認無須實施消除應力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