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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6 條
容器之熔接部(謂熔著金屬部分及承受熔接之熱影響而致材質產生變化之母材部分。以下均同。),應具有與母材同等以上之強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