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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4 條
供應(含與供應有關之儲存及以導管之輸送,以下均同。)高壓氣體予高壓氣體消費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消費事業單位」。)之高壓氣體供應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供應事業單位」。),應置備記載有消費事業單位安全狀況之紀錄簿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