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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雇主對於廠內工作場所應嚴格區分為管理區、庫儲區與作業區,其所包括
建築物如左:
於無火藥區與有火藥區間應設置有效隔離之境界柵欄,並於顯明位置及出
入口設立「危險區域」、「嚴禁煙火」、「非作業人員禁止進入」等警告
標示。
(編 註:附表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三五)
2427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