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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有火藥區內之建築物應設置避雷針,其角度不得大於四十五度,並應涵蓋
所有建築物;接地電阻不得超過十歐姆,並於每年三月及九月分別檢查記
錄,以備查考。
避雷針之設置規格如附圖五。
(編 註:附圖五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三
五) 2429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