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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庫儲之建築物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庫房應為鋼筋混凝土、磚石等不燃性材料建築之平房。
二、屋頂及天花板均應使用適當強度之輕質隔熱性之材料。
三、地面應為水泥粉光或磨石子地,上舖活筍嵌配墊木,如為木質地板,
鐵釘不得暴露於外,其高度應距地面十公分以上。
四、庫房前應舖設水泥光面地坪,門口應設置棕墊或塑膠墊,以防帶入泥
沙。
五、原料庫、半成品庫、成品庫之門應向外開啟,其金屬配件應為銅質或
其他不因磨擦、撞擊產生火花之金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