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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配藥、篩藥、裝藥、壓藥、填土等作業室,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配藥、篩藥、裝藥、壓藥、填土等作業室地面應加舖木質方格墊板,
並經常保持濕潤。
二、作業使用之器具、容器應為銅質、竹質、木質或其他不易發生火花之
製品。但如用水調和配藥時得使用塑膠製品。
三、裝藥、壓藥之模具,應為銅質、木質、竹質、電木或塑膠製品,使用
鋁質者,應予接地。
四、壓藥機桿頭應為銅質、木質、竹質或不銹鋼,頭部直角部位應稍加切
削,但不得為錐形。
五、裝壓藥作業時,應避免金屬類間強烈震動、撞擊或磨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