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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作業使用之機械、設備,應經常清理、保養,保養前應確實檢查,清除堆
積及滲透於該機具內之火藥,工作時近鄰八公尺應禁止非工作人員進入,
如必須在室內保養時,應將危險物品移至室外,並採取適當之預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