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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擋牆高度不得低於隔離有火藥區建築物高度。其牆腳與隔離有火藥區建築
物之距離,以一公尺為準。其設置標準如附圖一至附圖四。
(編 註:附圖一~附圖四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三五) 24290~2429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