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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0 年 03 月 24 日
本辦法中華民國 109.09.24 修正之第 4 條條文,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 12-1 條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
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下之事業
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另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第一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之執行,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