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雇主在操作機前端設置焊槍、噴布用噴槍等作業工具之機器人,如須對其工具加以清理時,應採用自動清理之方式,以避免工作者進入可動範圍。但作業有困難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