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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雇主設置之機器人,除在使用上有必要之部分外,不得有凸出、銳角或齒輪之露出等危險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