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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鍋爐及壓力容器製造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製造波浪型爐筒或伸縮接合之製造設施如左:
一、製造設備:彎板機、衝床或成型裝置、熔接機。
二、檢查設備:水壓試驗設備、放射線檢查設備。但實施波浪型爐筒縱向
接合之熔接者,得免設放射線檢查設備。
三、施工者資格:具有熔接技術士資格者。
四、施工負責人資格:具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之資格者。
對於前項設備能利用或與其他事業單位共同設置放射線檢查設備者,得認
定已具有該項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