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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鍋爐及壓力容器製造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鑄鐵鍋爐或鑄鐵之第一種壓力容器之製造設施除另設鑄造品檢查單位外應
依左列規定。
一、製造設備:鑄造設備。
二、檢查設備:水壓試驗設備。
三、施工者資格:具有從事製造鑄鐵鍋爐或第一種壓力容器鑄造工作三年
以上之經驗者。
四、施工負責人資格:具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之資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