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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鍋爐及壓力容器製造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貫流式鍋爐之製造設施如左:
一、置有胴體內徑超過三百公厘之汽水分離器之貫流鍋爐,依前條第一項
第二款之規定。
二、置有胴體內徑在三百公厘以下之汽水分離器之貫流鍋爐。
(一) 製造設備:
彎管裝置及熔接機。
(二) 檢查設備:
水壓試驗設備。
(三) 施工者資格:
具有熔接技術士資格者。
(四) 施工負責人資格:
具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之資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