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鍋爐及壓力容器製造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貫流式鍋爐之製造設施如左:
一、置有胴體內徑超過三百公厘之汽水分離器之貫流鍋爐,依前條第一項
第二款之規定。
二、置有胴體內徑在三百公厘以下之汽水分離器之貫流鍋爐。
(一) 製造設備:
彎管裝置及熔接機。
(二) 檢查設備:
水壓試驗設備。
(三) 施工者資格:
具有熔接技術士資格者。
(四) 施工負責人資格:
具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之資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