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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鍋爐及壓力容器製造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以熔接製造之鍋爐或第一種壓力容器應依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暫用構造標準
附錄三之規定先實施熔接施工法確認試驗。
前項試驗由製造人檢附熔接程序規範 (如格式一) ,並由檢查員填具熔接
程序資格檢定紀錄 (如格式二) 經檢查機構確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