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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缺氧症預防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應定期或每次作業開始前確認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防護設備之數量及效能,認有異常時,應立即採取必要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