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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四烷基鉛作業時,依下列規定:
一、作業期間應對四烷基鉛作業之作業場所、儲槽、船艙及坑井等每週實施通風設備運轉狀況、勞工作業情形、空氣流通效果及四烷基鉛使用情形等確認一次以上,有四烷基鉛中毒之虞時,應即採取必要措施。
二、預防發生四烷基鉛中毒之必要注意事項,應通告全體有關之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