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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鉛中毒預防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雇主儲存、使用鉛、鉛混存物時,依下列規定:
一、應使用不致漏洩之密閉容器,將粉狀之鉛、鉛混存物適當儲存。
二、粉狀之鉛、鉛混存物漏洩時,應即以真空除塵或以水清除之。
三、塊狀之鉛、鉛混存物,應適當儲存,避免鉛塵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