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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雇主僱用勞工使用氰化氫或溴甲烷(以下簡稱溴甲烷等)等從事燻蒸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供燻蒸之倉庫、貨櫃、船艙等場所(以下簡稱燻蒸作業場所。)空氣中溴甲烷等濃度之測定,應可於各該場所外操作者。
二、投藥應於燻蒸作業場所外實施。但從事燻蒸作業之勞工佩戴適當之輸氣管面罩、空氣呼吸器或隔離式防毒面罩(以下簡稱輸氣防護具)者,不在此限。
三、應檢點有否自燻蒸作業場所溴甲烷等之漏洩。
四、實施前款檢點發現異常時,應即糊縫或採取必要措施。
五、應禁止勞工進入燻蒸作業場所,並將其意旨揭示於顯明易見之處。但為確認燻蒸效果,使勞工佩戴輸氣防護具且配置監視人監視時,得使作業勞工進入燻蒸作業場所。
六、必須開啟燻蒸作業場所之門扉或艙蓋等時,為防止自該場所流出之溴甲烷等致勞工遭受污染,應確認風向等必要措施。
七、倉庫燻蒸作業或貨櫃燻蒸作業,應依下列規定:
(一)倉庫或貨櫃燻蒸場所應予糊縫,以防止溴甲烷等之漏洩。
(二)投藥開始前應確認糊縫已完整,且勞工均已自燻蒸場所退出。
(三)在倉庫內實施局部性燻蒸作業時,同倉庫內之非燻蒸場所亦應禁止非從事作業勞工進入,且將其意旨揭示於顯明易見之處。
(四)倉庫或貨櫃等燻蒸場所於燻蒸終止開啟門扉等之後,使勞工進入該場所或使勞工進入同一倉庫未曾實施局部性燻蒸之場所時,應在事前測定該倉庫或貨櫃之燻蒸場所或未曾燻蒸之場所空氣中氰化氫或溴甲烷之濃度;未曾燻蒸場所之測定,應於該場所外操作。
八、帳幕燻蒸作業,應依下列規定:
(一)供燻蒸用帳幕,應使用網、索等確實固定,其裙部應以土、砂等填埋,以防止溴甲烷等之漏洩。
(二)投藥前應檢點帳幕有否破損。
(三)實施前款檢點發現異常時應即採取修補或其他必要措施。
九、穀倉燻蒸作業,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將供燻蒸倉開口部等全予關閉,以防止溴甲烷等之漏洩。但在作業上關閉開口部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二)投藥前應確認穀倉均已封閉。
(三)燻蒸後非經確認勞工無被溴甲烷等污染之虞前,應禁止勞工進入穀倉,並將意旨揭示於顯明易見之處。
十、駁船燻蒸作業,應依下列規定:
(一)燻蒸場所應以帳幕覆蓋,以防止溴甲烷等之漏洩。
(二)鄰接於燻蒸場所之居住室,應為可防止溴甲烷等滲入之構造或採取不致使溴化甲烷等滲入之糊縫措施。
(三)投藥前應檢點帳幕有否破損。
(四)實施前款檢點發現異常時,應即修補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五)為防止溴甲烷等之滲入居住室,應於投藥前確認已確實糊縫及勞工已自燻蒸場所退離。
(六)拆除帳幕後,使勞工進入燻蒸場所或鄰近於該場所之居住室等時,應測定各該場所空氣中氰化氫或溴甲烷之濃度,測定人員應於各該場所外操作。
十一、輪船燻蒸作業,應依下列規定:
(一)擬燻蒸之船艙,為防止溴甲烷等之漏洩,應以塑膠遮布等遮蔽開口部等。
(二)投藥前應確認已實施前款規定及勞工已自該船艙退離。
(三)拆除遮布後,使勞工進入燻蒸場所或鄰近於該場所之居住室等時,應測定各該場所空氣中氰化氫或溴甲烷之濃度;測定時應使測定人員佩戴輸氣防護具,並於各該場所外操作。
十二、依第七款第四目、第十款第六目或前款第三目測定結果,各該場所空氣中氰化氫或溴甲烷之濃度,超過次表下欄規定值時,應禁止勞工進入各該場所。
┌──────┬────────────────────┐
│物質名稱 │規定值 │
│ ├──┬─────────────────┤
│ │ppm │mg/m3 │
├──────┼──┼─────────────────┤
│氰化氫 │十 │十一 │
├──────┼──┼─────────────────┤
│溴甲烷 │十五│六○ │
├──────┴──┴─────────────────┤
│備註:表中之值,係於溫度攝氏二十五度、一氣壓下每立方公│
│尺空氣中該物質所佔有之重量或容積。 │
└───────────────────────────┘
雇主使從事燻蒸作業以外之勞工於燻蒸作業場所或鄰近該場所之居住室等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但可明確確定該勞工等不致遭受溴甲烷等污染時,不在此限。
一、應測定各該場所空氣中氰化氫或溴甲烷之濃度。
二、實施前款測定結果,各該場所空氣中氰化氫或溴甲烷之濃度超過規定時,應即禁止勞工進入各該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