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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處置多氯聯苯等之作業,應依下列規定:
一、於作業當日開始前,檢點儲存多氯聯苯等之容器狀況及放置該容器之場所有否遭受該物質等之污染。
二、實施前款檢點而發現異常時,應將該容器加以整修,並擦拭清除漏洩之多氯聯苯等之必要措施。
三、將多氯聯苯等投入容器或自該容器取出時,應使用可與該容器投入口或卸放口直接緊密連結之器具,以防止該多氯聯苯等之漏洩。
四、對曾供為搬運或儲存多氯聯苯等之容器而附著有該物質等者,應於顯明易見之處標示該容器曾受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