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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7 月 01 日

本標準 110.09.16  修正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三款第一目之 22 至24、第三目之 13 至 15 、第 17 條條文第 2  項、第 38 條條文第 2項至第 4  項;增訂第 38-1 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特定化學物質如下:
一、甲類物質:指附表一第一款規定之物質。
二、乙類物質:指附表一第二款規定之物質。
三、丙類物質:指下列規定之物質。
(一)丙類第一種物質:指附表一第三款第一目規定之物質。
(二)丙類第二種物質:指附表一第三款第二目規定之物質。
(三)丙類第三種物質:指附表一第三款第三目規定之物質。
四、丁類物質:指附表一第四款規定之物質。
前項特定化學物質屬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三條第一款所定之製成品,不適用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