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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2-2 條
雇主於施工構臺遭遇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或四級以上地震後或施工構臺局部解體、變更後,使勞工於施工構臺上作業前,應依下列規定確認主要構材狀況或變化:
一、支柱滑動或下沈狀況。
二、支柱、構臺之梁等之損傷情形。
三、構臺覆工板之損壞或舖設狀況。
四、支柱、支柱之水平繫材、斜撐材及構臺之梁等連結部分、接觸部分及安裝部分之鬆動狀況。
五、螺栓或鉚釘等金屬之連結器材之損傷及腐蝕狀況。
六、支柱之水平繫材、斜撐材等補強材之安裝狀況及有無脫落。
七、護欄等有無被拆下或脫落。
前項狀況或變化,有異常未經改善前,不得使勞工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