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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規則所稱最高使用壓力,指蒸汽鍋爐、熱水鍋爐、第一種壓力容器、第二種壓力容器在指定溫度下,其構造上最高容許使用之壓力或水頭壓力。